四、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一)中国公民收养两类儿童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两类儿童登记的办理,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外国人收养两类儿童登记。
外国人收养两类儿童登记的办理,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送养人提交的涉外送养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填写《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涉外送养审查意见表》(见附件4),并向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报送,同时附两套上述涉外送养材料的复制件以及被收养人照片。
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为被收养人选择到外国收养人后,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涉外送养通知》,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书面通知送养人,或者由受委托的社会福利机构代为转交送养人。
送养人接到书面通知后,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受委托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积极协助送养人做好交接工作,并指导送养人将收养人的情况如实告诉7周岁以上被收养人,帮助送养人做好被收养人的心理辅导。
受委托的社会福利机构可在自身条件允许时,应当事人一方要求,指定人员陪同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
外国人收养两类儿童的其他事宜参照《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若干规定》(民发〔2003〕112号)执行。
五、做好两类儿童收养工作的相关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受托社会福利机构指导督促,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依法保障两类儿童收养工作的健康开展。要切实加强对被收养人的身份审核。受委托的社会福利机构要对被收养人和送养人的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走访,重点了解是否符合两类儿童的送养条件,注意做好调查笔录、材料保存等工作,严防弄虚作假。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社会工作者等方式开展收养评估工作,对被收养人和送养人的情况进行了解把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对送养证明材料的审查,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附件:
1.生父母或监护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2.死亡或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3.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民政部
2014年9月28日
附件1
生父母或监护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本人,身份证号:,是(儿童姓名)(性别,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的监护人,与该儿童是
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我自愿将上述儿童送养(包括涉外送养)。并做出声明如下:本人自愿送养该儿童,并未受到任何威胁、强迫;本人知道此收养将建立养父母与被收养儿童间永久性的父母子女关系;本人知道出具该书面意见的后果,特别是收养将导致(儿童姓名)与本人的法律关系终止的后果。
下列内容由声明人亲笔抄录:本人保证已完全知晓、理解并同意上述声明,并永久性地放弃我作为监护人的所有权利。本人承诺严格遵守该书面意见规定的事项,绝不反悔。
声明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2
死亡或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本人,身份证号:,是(□死亡□下落不明)一方的父亲/母亲。本人知悉(孙子女/外孙子女姓名)
将被其父亲/母亲(姓名)送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人不对(儿童姓名)行使优先抚养权,同意将该儿童送养。
下列内容由声明人亲笔抄录:本人保证已完全知晓、理解并同意上述声明,并永久性放弃我优先抚养(儿童姓名)
的权利。本人承诺严格遵守该书面意见规定的事项,绝不反悔。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3
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本人,身份证号:,是(儿童姓名)(性别,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的(亲属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和二十九条的规定,本人是上述儿童的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三条“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需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同意将其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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