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现有法律规定的限缩性限制
对比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与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1条的相关规定,我国法律逐渐缩小了婚姻法所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范围,将“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限定为高中及以下学历或因身体缺陷问题等非主观原因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在大学及大学以上高校在读的成年子女完全被排除在法定被抚养对象范围之外。也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成年子女的抚养已经不属于法定义务,也不会因此在法律上承担相应的责任,导致现实需要与法律规范产生了一定的冲突。
四、由本案引发的思考:成年在读子女抚养费问题延展
法律存在的全部意义和终极目的在于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我国成年在读子女生存、发展客观上面临着费用不足的实际问题,现有法律显然又将其排除在父母法定抚养义务之外,是以出现了司法实践中的成年子女在读期间抚养费判定之争。由本案延展思考,充分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很好解决这一司法争议。
1.以时代需要为突破,推进成年在读子女抚养费路径构建的适时性
时代越是向前,知识和人才的重要性就愈发凸显,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就愈发突出。习近平总书记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领域专家代表座谈会上深刻强调:“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高中毕业后进入大学生活或者是继续专科等高校的教育已经是现在社会的主要选择,据《2020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20年我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已达54.4%,并持续保持增长势态。这一部分在读高校生的年龄虽多数已超18周岁,但大多缺乏社会经验,在经济上主要依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其他收入非常有限,并且多是全日制高等教育,没有太多的时间进行兼职活动。重视教育工作和高等教育发展,积极探索法治服务教育高质量发展途径,保障成年在读子女受教育的权利是司法工作应有之义。
2.以客观事实为基础,确保成年在读子女抚养费路径构建的实效性
(1)从“不能独立生活”实际出发,推进对受教育权保护。上文已经从成年在读子女的兼职收入、国家社会救助金额等学生收入情况,以及大学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学生支出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我国现有的高等教育救助水平和兼职情况难以维持大学生高等教育期间生活、学习必须。在教育费、生活费逐年增加的情况下,大多数成年在校大学生很难全凭自身实力“独立生活”。因此,成年在读子女实际上处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客观现实中,父母对成年子女高等教育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给予支持帮助非常必需。
(2)从“父母给付能力”现实出发,提高司法可行性。我国1993年构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抚养费制度以来,就坚持以“父母有给付能力”为前提。德国学者拉赫曼认为“权利人之需要与抚养义务人之经济能力及身份为妥当者,甚至大学教育亦不除外”。美国法律规定“在确定家长为子女支付的费用和具体的支付时间时,法庭在对家长作出强制性义务规定时必须考虑以下相关事实,包括:1.子女所需费用;2.父母的生活水平和环境;3.有关的父母经济情况;4.父母的收入能力;5.子女接受教育时所需费用,其中包括高等教育;6.子女的年龄;7.子女的经济来源和收入能力;8.父母对其他人的抚养责任;9.监护人对子女的抚养贡献。” 对成年在读子女抚养费用的支持,必须充分考虑父母的给付能力。
3.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切入,强化成年在读子女抚养费路径构建的科学性
2021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立足时代、国情、文化,综合考量法、理、情等因素,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作用,不断提升司法裁判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理认同。在读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受社会广泛关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成年在读子女权益保护,司法才能真正为人们所信仰、所尊重、所遵守,司法才能坚定鲜明立场、坚守价值导向、坚持正确方向,进一步筑牢家庭和谐、人民团结、艰苦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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